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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邵民与励桐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民,励桐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979号���请执行人:邵民,居民。被执行人:励桐均,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471号邵民与励桐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励桐均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4500元及相应违约金,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9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