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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知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周从海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周从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知初字第50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江。委托代理人:李孝樟。被告:周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从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余志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