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忠与郭建军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郭建军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563号原告胡忠,男,1971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军,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与被告郭建军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忠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胡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