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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忠与郭建军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郭建军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563号原告胡忠,男,1971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军,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与被告郭建军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忠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胡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