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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飞影与潘求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影,潘求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00943号原告:张飞影,女,40岁,汉族,住涡阳县。被告:潘求光,男,41岁,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