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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郑福春与徐可福、周香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福春;徐可福;周香香;黄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365号原告郑福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晓乐、潘银伟。被告徐可福。被告周香香。被告黄雄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春诉被告徐可福、周香香、黄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福春于2013年8月13日以被告徐可福已清偿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福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福春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蕾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