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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浙江通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倪林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通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倪林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浙江通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夫。委托代理人:金建耀、陶倩。被告:倪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通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林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林军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通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倪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通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