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郑某,居民。522124197512204464被告张某,居民。372823197304264933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长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1997年冬天,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立婚约关系。××××年××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前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7月生长子张凯,2004年10月生次子张成和女儿张青。2006年原告在村委工作,由于接触人多,被告怀疑不信任原告,多次侮辱、打骂原告,致使感情破裂。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三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二人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于1997年腊月经人介绍认识订亲,××××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29日生长子张凯凯,2004年12月4日生次子张程和女儿张青。原告和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无婚前财产;被告婚前财产有:瓦房三间;共同财产有:貂厂一处(现有700对貂)。庭审中,原告主张债务14000元(郑继洪5000元、郑继双4000元,刘怀富5000元),被告对其中刘怀富5000元予以认可,对其他不认可。被告主张债务126500元(张艳的8000元、刘昌国5000元、张瑞法4000元、张如前2500元、宋飞4000元、宋其飞10万元、张宝法3000元),原告对张艳的8000元和张宝法3000元不予认可,对其他予以认可。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查证经质证后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和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长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志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