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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忠伟与姚喜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伟,姚喜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356-1号原告杨忠伟,现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姚喜越,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伟诉被告姚喜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钥审 判 员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