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忠伟与姚喜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伟,姚喜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356-1号原告杨忠伟,现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姚喜越,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伟诉被告姚喜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钥审 判 员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