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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内江东工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江东工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保字第69号原告内江东工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威远县向义镇。法定代表人龚润清,董事长。被告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马边县荣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东工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东工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内江东工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仕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