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彦玉与高万荣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万荣,孙彦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万荣。委托代理人高林。委托代理人高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彦玉。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五七。上诉人高万荣因与被上诉人孙彦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万荣于2013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万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万荣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高万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国 强审 判 员 姜亦��代理审判员 朱 筱 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