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施云儿与黄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云儿,黄露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施云儿。委托代理人洪文荣。被告黄露华。原告施云儿为与被告黄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原告施云儿既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云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邱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