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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施云儿与黄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云儿,黄露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施云儿。委托代理人洪文荣。被告黄露华。原告施云儿为与被告黄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原告施云儿既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云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邱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