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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郊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未天顺与高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天顺,高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郊初字第190号原告未天顺,男。被告高峰,男。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未天顺诉被告高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天顺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天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海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