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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安徽光美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四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光美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四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96号原告:安徽光美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金光梅,总经理。被告:安徽四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文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光美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四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光美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的存款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光美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的存款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