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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二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北海天成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广西环球旅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亮儒、一审第三人潘世澄及一审原告北海中微电动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海天成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广西环球旅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中微电动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二终字第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海天成科技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路工业园区××办公楼××号。法定代表人:时存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兰兰,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谢家银,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环球旅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路××号东方××房。法定代表人:李晓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哲,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州××号。委托代理人:林秀云,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家发,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潘××,男,l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城区××号。委托代理人:叶玉兴,男,1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号。一审原告:北海中微电动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贵州××科××中心××楼××房。法定代表人:王中贵,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北海天成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广西环球旅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海天成科技应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家银,上诉人广西环球旅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哲,被上诉人王亮儒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秀云、一审第三人潘××的委托代理人叶玉兴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原告北海中微电动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一审法院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822-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原告北海中微电动源科技有限公司不作为本案适格主体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00元(北海天成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广西环球旅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预交51700元),由本院分别退回给北海天成科技应用有限公司、广西环球旅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黄向雄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邱愉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 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