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辖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邱家军诉嵊州市金基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邱某某,某乙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1000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方某某。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某某、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商初字第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原法定代表人死亡产生的纠纷,原法定代表人死亡地及其继承人的经常居住地都在杭州市江干区。请求将案件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嵊州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某某审 判 员 蒋某某代理审判员 傅某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