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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宝兴与张运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兴,张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兴,男,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张运国,男,汉族,住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兴与被执行人张运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私下已履行涉案法律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锡文审判员  姚 武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西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