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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7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居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元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裘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客车从奉化市南大路402号出发,先驶往奉化市裘村镇裘四村,后又驾车沿下横线及甬临线驶往奉化市南大路402号。15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奉化市甬临线41KM处时被奉化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被告人裘某的送检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2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2013年6月29日被告人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案犯罪嫌疑人杨林朝。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复印件、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抓获经过、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逮捕证、杨林朝的讯问笔录、汪仁杰的询问笔录、郑娜娜的询问笔录、关于杨林朝的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上述被告人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裘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裘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挺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