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秦波与被告成都盛世朝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069号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敏,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梁源小区城建大厦9楼01号。法定代表人宫恺。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蒲小进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智广美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70元,减半收取3285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共计5755元,由原告成都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