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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王大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857号原告王大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泽胜,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91861-9。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号久远商厦*楼。法定代表人付政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展,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大燕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王大燕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5元,由原告王大燕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