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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一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桂万胜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万胜,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398号原告:桂万胜。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定代表人:顾洛滨,总经理。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耿裕华,总经理。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万胜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万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92元,由原告桂万胜负担。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天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