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飞,孙学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李雪飞,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邱县古城营乡西孟村人。身份证号:130430198307040521。被告孙学亮,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上寨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84071859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飞与被告孙学亮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雪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雪飞负担。审判员 韩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