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赵久国、刘芬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久国,刘芬,李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赵久国,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刘芬,女,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无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河源酒店对面。代表人谢新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赵久国、刘芬、李霞支付了赔偿款110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