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张某。被告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