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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3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8)户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交某某村小学,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某某村小学腾交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户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