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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城恒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恒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125-1号原告:宣城恒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邱三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作勇,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恒固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先东审 判 员  卢 勇人民陪审员  王小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