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亚荣与胡永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荣,胡永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徐亚荣,男。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刚,男。原告徐亚荣诉被告胡永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郝兴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亚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永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亚荣诉称,被告因承建安阳市文峰区职业技术学院1、6号楼工程需要,租用了原告的钢管、扣件等建筑物资。租赁期间,被告陆续还清了钢管及扣件,但未付清租金,被告于2011年11月10日给原告出具了欠44800元租金的欠条。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相推拖,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448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胡永刚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因承建安阳市文峰区职业技术学院1、6号楼工程需要,陆续租赁原告的钢管、扣件等建筑物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租赁期间,被告陆续还清了租用的建筑物资,并支付了原告租金10000元。2011年11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仍欠原告租金44800元。被告于当天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钢管、扣件租金44800元,安阳市职业技术学院1、6号楼工地,胡永刚。原告经被告同意后在欠条右上角注明:此欠款产生诉讼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裁决。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均推拖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448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徐亚荣提供的证据欠条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审核、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因承建工程需要,陆续租赁原告的建筑物资,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现被告拖欠原告租金448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于2011年11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存在过错,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利息的起算日应为被告出具欠条的次日即2011年11月11日,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亚荣租金人民币44800元及利息(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0元,由被告胡永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郝兴军????????????????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张?家?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