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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桂英与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英,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18号原告赵桂英。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法定代表人赵凤莲,该直营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英诉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桂英负担。审判员 骆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