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桂英与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英,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18号原告赵桂英。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法定代表人赵凤莲,该直营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英诉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襄阳直营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桂英负担。审判员 骆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