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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荣敏、孙秀连与陈荣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敏,孙秀连,陈荣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534号原告陈荣敏。原告孙秀连。被告陈荣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敏、孙秀连与被告陈荣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陈荣敏、孙秀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荣敏、孙秀连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