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蠡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涿州市强燕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韩广东、李红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强燕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韩广东,李红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611号原告涿州市强燕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克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洪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广东,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被告李红玉,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强燕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广东、李红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涿州市强燕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涿州市强燕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建文审判员 谷群僧审判员 王建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