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阎民一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某村组与某供销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村组,某某供销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194号原告某某村组。被告某某供销社。原告某某村组诉被告某某供销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及土地正在某某土地管理局确权过程中,权属仍未确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土地因原、被告对权属问题发生争议,而申请某某土地管理局进行确权,现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权属尚未确定,而本案的审理需以某某土地管理局确权的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待某某土地管理局对本案所涉及土地确权后再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民一初字第OO194号案件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晶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