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郝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