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李怀奇与蓝田县史家寨乡敬家村砖厂、孟羊羊、何鹏、来民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奇,蓝田县史家寨乡敬家村砖厂,孟羊羊,何鹏,来民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李怀奇,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向,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丽,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田县史家寨乡敬家村砖厂,住所地:蓝田县史家寨镇敬家村。法定代表人田勤政,系该厂厂长。被告孟羊羊,男,农民。被告何鹏,男,农民,系孟羊羊外甥。被告来民安,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奇与被告蓝田县史家寨乡敬家村砖厂、孟羊羊、何鹏、来民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怀奇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怀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李怀奇已预交),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怀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铁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