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江栋华与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栋华,周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45号原告:江栋华,女。委托代理人:蔡龙华,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栋华与被告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栋华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