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闫玲与李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玲,李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648号原告闫玲。被告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玲与被告李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玲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