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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闫玲与李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玲,李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648号原告闫玲。被告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玲与被告李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玲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