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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高志峰与郭谋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峰,郭谋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高志峰,男,汉族。被告郭谋德,男,汉族。高志峰与郭谋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高志峰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志峰负担。审判员  奚俊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