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高志峰与郭谋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峰,郭谋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高志峰,男,汉族。被告郭谋德,男,汉族。高志峰与郭谋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高志峰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志峰负担。审判员 奚俊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