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樊常女与胡妙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926号原告樊常女与被告胡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常女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妙玲下落不明,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本案依法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樊常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8月13日,被执行人胡妙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樊常女案款人民币32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380元。现申请执行人樊常女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9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嘉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