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训、蒋浩然、范锋、程素侠与被告吴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训,蒋浩然,范锋,程素侠,吴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27号原告:蒋训(系范某某丈夫),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告:蒋浩然(系范某某的儿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告:范锋(系范某某的父亲),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程素侠(系范某某的母亲),女,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俊洋,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俊,女,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训、蒋浩然、范锋、程素侠诉被告吴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训、蒋浩然、范锋、程素侠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4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俊的财产在人民币4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