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丁仕勇与滁州市新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仕勇,滁州市新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32-1号原告:丁仕勇,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热电厂宿舍。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新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丁仕勇与被告滁州市新江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赵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纪宝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