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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解××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643号原告:解××。被告:郑××。原告解××与被告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解××起诉称:2013年1月4日,被告郑××因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后被告郑××未能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郑××未作答辩。原告解××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郑××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郑××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被告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4日,被告郑××向原告解××借到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载明:“今向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3年3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郑××向原告解××借到人民币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该借款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起诉后,被告郑××至今未能归还,应属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解××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生效法律文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苏顺法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天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