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襄樊东康气缸垫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樊东康气缸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襄樊东康气缸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襄樊东康气缸垫有限公司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16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重复起诉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裁定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襄樊东康气缸垫有限公司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0701)鄂地完电00993333、00993334号税收通用完税证。因纳税争议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复议前置,故该案被襄州区人民法院以〔2012〕鄂襄州行初字第00255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并经本院以〔2013〕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上诉人襄樊东康气缸垫有限公司再次以襄阳市襄州区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二分局工作人员冒充上诉人,以纳税申报人名义填表签字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襄州区地方税务局税费管理第二分局作出的(200701)鄂地完电00993333、00993334号税收通用完税证无效,是针对同一行政主体作出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次诉讼请求是确认(200701)鄂地完电00993333、00993334号税收通用完税证无效,与原诉讼中请求撤销(200701)鄂地完电00993333、00993334号税收通用完税证无实质上的区别。因此,原审裁定认定襄樊东康气缸垫有限公司的起诉属重复起诉,并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瑛审 判 员 程 勇代理审判员 曾建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俊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