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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2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朝宾与吕建党、吴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宾,吕建党,吴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290-2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宾。被执行人吕建党。被执行人吴凤云。王朝宾与吕建党、吴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建党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及位于金水区房屋二套。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吕建党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及位于金水区房屋二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青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