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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文兰与刘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兰,刘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刘文兰。委托代理人张绍文,徐州市贾汪区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磊。委托代理人杜庆周。原告刘文兰诉被告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7月19日、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兰的委托代理人张绍文、被告刘磊的委托代理人杜庆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兰诉称,2012年8月23日,被告刘磊驾驶无牌号盘式机动车沿贾汪区贾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集村东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后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870元、误工费2800元、护理费7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135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26000元,合计547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刘磊辩称,当时刘磊开的车与刘文兰发生的事故,后来给交警队报警了。出事这个车是机动三轮,也没买保险,医药费我拿了五千元至六千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8时,被告刘磊驾驶无牌号方向盘式机动三轮车沿贾汪区贾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集村东时,与原告刘文兰驾驶的脚踏三轮车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随即被送往贾汪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花费医疗费19866.08元。病情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胸12椎体压缩骨折、双侧肋骨骨折、多处挫伤。后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2013年5月3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刘文兰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期限以伤后180日为宜;3、护理期限以伤后90日为宜;4、营养期限以伤后90日为宜。另查明:1、被告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已给付原告4000元;2、原告及护理人员为农业户籍性质,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202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证明、贾汪区人民医院病历、出入院记录、报告单、医疗费用收据及费用清单、司法鉴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本案中,被告刘磊驾驶无牌号机动三轮车未投保交强险,因此,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为:医药费19866.08元;误工费因原告年满74周岁,故不应支持;护理费3600元(4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48元(18元/天×36天);营养费1350元(15元/天×90天);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残疾赔偿金7321.2元(12202元/年×6年×10%)。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7321.2元,合计21021.2元应由被告赔偿;超出部分的医疗费9866.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8元、营养费1350元,合计11864.08元,应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8304.86元。以上合计29326.06元,因被告已给付4000元,还应给付25326.06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文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5326.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鉴定费2380元,合计3480元,由原告刘文兰负担2480元,由被告刘磊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琛人民陪审员  周道富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献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