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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某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7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王永泽在其租用的奉化市江口街道江峰路126幢楼下车库内开设电子游戏机店,共放置“全球宝马”等各类电子游戏赌博机14台,以积分与钱币互兑等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2年3月1日,王永泽将该游戏机店转让给张周杰,并继续帮助张周杰从事结账等工作。王永泽自2011年10月开始即雇佣陈贤再和被告人陈某对电子游戏机店进行日常管理,从事记分、记账、收银等工作,直至2012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威风、鲁刚等的证言、同案犯王永泽、陈贤再的供述、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和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2012年11月至12份期间,被告人陈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楼某的妻子减免刑事处罚,以需要钱疏通关系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楼某人民币共计2.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楼某的陈述、抓获经过和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受他人雇佣从事赌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被告人陈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楼一平退赔赃款2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鲍丙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