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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外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杭州双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双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外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双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信慧。上诉人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双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外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上诉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又向其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但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美胜经典工艺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晟审 判 员  缪 蕾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戚鑫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