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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胡亚峰、胡培与朱志祥、第三人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峰,胡培,朱志祥,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胡亚峰,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原告胡培,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梁,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志祥,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邓礼貌,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职业。第三人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142号。负责人张拓,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彬,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峰、胡培诉被告朱志祥、第三人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亚峰、胡培于2013年8月12日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峰、胡培撤回对被告朱志祥、第三人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胡亚峰、胡培负担。审 判 长  刘爱民审 判 员  李育君人民陪审员  吴 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