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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德州方圆棉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冯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方圆棉业有限公司,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冯斌,冯慧琴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954号原告德州方圆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羽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永祥。被告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斌。被告冯斌。被告冯慧琴。原告德州方圆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冯斌、冯慧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人介绍,2013年5月2日,被告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维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求借500万元。各方约定:东维公司自2013年5月2日向原告求借500万元,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本息在2013年5月8日前归还,若逾期归还,利息仍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上述还款由被告冯斌、冯慧琴及案外人高明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原告通过银行交付500万元给东维公司,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东维公司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东维公司从2013年5月15日到7月4日陆续还款437.5万元,余款62.5万元至今未归还。期间,东维公司已支付截止起诉日的约定利息。现诉请:1、判令被告东维公司立即归还借款62.5万元;2、判令被告冯斌、冯慧琴对被告东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绍兴县公安局已对被告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斌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综合本案案情,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德州方圆棉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