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宗华与深圳市天月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月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宗华,深圳市天月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月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锦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翠文,姜国清,刘道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宗华,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月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码:72300933-2),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村大坡头综合大楼9楼A8。法定代表人彭绍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月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代码:66893628-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1幢8-12。负责人彭绍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兰,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锦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码:66643070-1),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东溪镇宣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翠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绪明,重庆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翠文。委托代理人李米,重庆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国清,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米,重庆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道群,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文,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琴,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宗华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月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月星公司)、深圳市天月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月星重庆分公司)、重庆锦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卉园林公司)、马翠文、姜国清、刘道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5210号民事判决。陈宗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宗华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对本案的一审诉讼和二审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宗华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一审诉讼和二审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521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宗华撤回一审起诉;三、准许陈宗华撤回二审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未交纳,根据本案情况决定予以免缴。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