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汤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3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驾驶粤A/×××××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深圳市龙某区龙大高速朗田收费站路段时,车身左侧与由刘某驾驶的粤B/×××××号牌车(同方向某正常行驶)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现场处理时对被告人汤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分别为158mg/100ml和132mg/100ml。经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汤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3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汤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汤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欣 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梁惠红(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