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智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智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017号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负责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被告杨智社。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智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智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