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盛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盛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方建江。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刘钢涛。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盛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盛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铃羚 来源:百度“”